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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

健鑫環保工程公司依民法對簡姓工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、撫慰金556萬

工人摔重傷 雇主判賠556萬
聯合報╱記者游明煌/基隆報導
2010.11.02 02:12 am

受雇健鑫環保工程公司的簡姓工人,2年前依指示到台電核四龍門施工處一工作場所清理營建廢料時,掉落廢料堆中人孔缺口受重傷,導致後來喪失69%的勞動能力,法官認為健鑫未設置足夠警示標誌,判賠給簡姓工人醫療、撫慰金共556萬。

簡姓工人在2008年3月受健鑫公司指派到台電龍門施工處一處工作場所,進行場地清理工作,不慎掉入深達數公尺的貯存池,導致後來下肢不等長、右側髖關節有運動障礙、部分手指喪失機能等傷害。

簡姓男子對台電及健鑫公司提出損害賠償,健鑫公司表示,該工作場地是台電臨時提供,台電才是應是負責場所安全之人。台電則說,該工地是健鑫公司為攤開台電所購買的設備而自行先清理,台電並非雇用單位。

法官認為,簡姓工人是健鑫公司所雇用,清理的工作場所覆蓋凌亂的建築廢料,其中有1個數公尺深的人孔;健鑫公司要求簡姓工人進入該工作場所清理廢料,就應該進行可能面危險的預防工作,但該人孔卻僅以一塊夾板蓋住開口,周圍沒有任何警告標誌,依民法應對簡姓工人負責損害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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